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
缴费方式:1年
保险期限:1年
保障金额一档二档三档
意外伤害身故1000005000030000
意外伤害残疾1000005000030000
意外事故烧伤1000005000030000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200001000010000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200002000010000
住院津贴(周)420420350
保险费(元/年)*438300210
*若实际住院天数不足1周或者整数倍,则住院津贴金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津贴标准给付(日津贴标准等于周津贴标准除以7)。
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按保险金额100%给付。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10%--100%给付。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按保险金额10%--100%给付。
(残疾、烧伤具体给付标准见条款规定)
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扣除5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80%给付医疗保险金。
3、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生效三十天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上述三十日的限制)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对其余额按85%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4、住院津贴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衩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保险合同生效三十天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上述三十日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天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180天为限。
(本产品简介说明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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