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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时,应当如何处理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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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人寿保险时,如果您选择的缴费方式不是趸交(也就是一次性交清),而是分期交费,则您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如数缴纳保费,以保证保单持续有效。但很多人都会提出这一个问题:万一中途交不起保费怎么办呢?我们先看一下下面的例子。

  买人寿保险时,如果您选择的缴费方式不是趸交(也就是一次性交清),而是分期交费,则您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如数缴纳保费,以保证保单持续有效。但很多人都会提出这一个问题:万一中途交不起保费怎么办呢?我们先看一下下面的例子:

  甲为自己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期限为5年。4年后,甲因为急需用钱,使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乙作为质押借款5000元。保险合同到期后,乙找甲要求还款,甲说没有钱,乙便拿着保险单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把1万元保险金给乙吗?如果质押有效,乙应当领取l万元还是5000元合适呢?

  保险单是保险关系据以成立的有效凭证,既是一种权利证书,又是有价证券,是可以质押的。但是,《保险法》第55条第2款又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在本案之中,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甲已经同意质押保险单,所以乙可以按照保险单上的规定从保险公司领取1万元保险金,但是,乙只能留下自己应有的5000元,将剩余的5000元还给甲。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

  上面的例子告诉我们,您在经济困难时,可以将自己的人身保险单质押给别人作为借款担保,如果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两年时,您也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保险公司同意,您最多可以贷到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的70%的贷款。但是,您每次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如果您逾期不还贷款,当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垒数时,保险合同就会终止。

  此外,保险公司还为您提供了其他几种解决方案:

  (1)减少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那么,您可能会问了,什么是保险价值呢?在前面我们已经给您讲了,人身保险中的终身保险,以及生死两全保险,都带有储蓄性质,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一定年限后(我国法律规定两年)保险单便具有相当的现金价值。这一现金价值虽然归保险公司支配,但是所有权归投保人。所以;在您经济困难时可以用这笔现金价值冲抵保险费。

  (2)缩短保险合同的期限:您可以不改变原来的保险金额只缩短保险期间,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缴纳保费,使保单持续到相应时问。

  (3)利用中止与复效。您可以让保险单效力中止两年,此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寿险公司将不负责任。但在两年之内,您仍然可以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

  (4)自动垫交保费:如果您的保险单是分期交费的保单,您在超过60天的宽限期仍未付费的,保险公司将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交应交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5)退保:如果您已经交足了两年以上保费,那么,您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您没有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您一定的保险费。您可以用保险公司退回来的资金解决您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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