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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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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身故残疾,双重保障。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各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投保,保险期限灵活,客户可根据需求选择。

  产品特色

  身故残疾,双重保障,适用于各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投保,保险期限灵活,可根据需求选择。

  承保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在意外身故给付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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