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引导寿险行业发展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业务。
《指导意见》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高度重视业务结构调整,要将业务结构调整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紧密结合起来。要求公司制定中长期业务结构调整规划。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近年来,人身保险业发展较快的同时,也存在着保障功能发挥不足、业务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人身保险供给与群众对保险的现实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2008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曾表示,保监会将从第三季度起,通过陆续出台一系列监管手段在行业内掀起“回归保障”之风。
今年全保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亦表示,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独有的、其他行业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保障型保险产品受经济周期的影响相对较小,在经济周期性调整时,保险公司顺势调整结构,大力发展保障型业务,就可以在应对经济周期波动方面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吴定富还透露,今年将陆续制定保障型产品的鼓励政策,推动保障型产品发展。
具体而言,《指导意见》鼓励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培训、销售和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如意外、健康险、养老险、定期寿险和有效保额(在各种给付条件下该保险产品的最小给付金额)不低于10倍期交保险费或2倍趸交保险费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进一步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小额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各保险公司强化长期储蓄型人身险的长期储蓄功能。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并鼓励发展10年以上产品。
《指导意见》特别指出,公司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而万能险、投连险可以通过提供持续奖金(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鼓励消费者长期持有保单或持续交费。
而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指导意见》表示,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该《指导意见》强调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公司设计产品时应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的资金运用能力,配置资产时应实现资产回报率与产品预定的投资回报率相匹配,并充分考虑负债所需现金流的时点与金额。
《指导意见》还在最后表示,业务结构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寿险公司应遵循寿险业经营规律,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推动公司增长方式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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