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寿险市场上,保险交易的最终能否实现,其主动权初看则依投保人(包括团体法人和个人自然人)的意志为转移——即具有买方说了算的买方市场特征;但同时又由于要受保险法规和保险人经营自律之约束,也并非就是件一蹴而就十分容易的事。而是笔者经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投保人欲想获得投保之成功,还须过以下的“六道关”才行。
一、投保条件须过保险人的询问调查关。
保险人面向社会提供的寿险产品,是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提出申请投保的,然而又因信息的不对称和不排除可能隐匿有个别社会成员道德上的“图谋不规”甚至于欺诈犯罪等问题,保险人也是设有门槛的。故而,保险人为对承保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其保险业务员就须对投/被保险人进行询问调查且要求须如实告知。被询问调查的投/被保险人:须先接受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两方面的面见观察——即“四肢、体格、行动、反映、言语、智力是否正常?家庭摆设、装璜及居住环境如何?职业、工作性质及工作环境如何(有无额外危险存在)?”等;须再接受投保动机、目的、经历、健康状况、职业内容、财务状况、个人及家族病史、业余爱好、生活习惯等方面的询问调查——即“投保是否有明确具体的保险保障和理财项目要求?是否曾有被其他保险人谢绝投保和加费、延期、或有条件的承保?实际从事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目前投/被保险人的收入及资产负债情况?是否有家族遗传病史且被保险/投保人是否受到影响?投/被保险人业余和闲暇是否爱从事些可能会带来意外事故的活动?被保险人是否有如滥用药物和酗酒等会导致较高死亡风险的生活习惯?”等。只有经保险人询问调查初步排除了拒保因素,才算过了第一关。
二、选择搭配的具体寿险产品须过投保规则关。
投保人选择搭配的具体寿险产品或组合,要过的这第二道关:第一,要符合一般性投保规则的要求——即:在投/被保险人年龄上,规定最低为0岁、最高以70周岁为限,并大多有如年龄段在16--65岁之间且低或高者均不行;在最高人身险保额限定上,则以不超且与被保险人年龄大小、是否孕妇和投保人年收入多少等有明确挂钩的上限制约;在最低保费限制上,如意外伤害主险不低于150元;在职业类别限制上,五、六类职业者每投保1万元保额需增加额外保费(如趸交方式下分别加费200元和500元,年交方式下分别加费20元和50元),五类及以上职业和其他风险较高者不允购买交清增额红利方式;在最低保额限制上,包括有金额和份数、档次上的限定;在附加险限制上,如主险为趸交方式的不能附加短期险;在对准被保险人疾病等限制上,如对痴呆、重度残疾、慢性酒精中毒、严重肝病、高危妊娠延期、爱滋病和吸毒等则拒保。第二,要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不同保险人在不同时期设计推出的不同套餐计划或产品的,以及躯体残疾等特殊险种的具体投保规则。否则就过不了关。
三、投保人填写投保单须过保险人的规范要求关。
投保单由于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投保订立寿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且是寿险合同的重要组成法律文件之一,一般由保险人事先印制成为统一的表格形式。其通常有“投保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个人信息要素情况,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的投保主/附险种、基本保险金额/份数/档次、保险期间、交费年期、期交或趸交保费等投保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及其它告知和转账授权,分红保险红利方式选择和投资连结保险可投资期交及追加保险费的账户分配比例,投/被保险人的声明与授权”等投保要约内容。投保人须据实按保险人的填写须知——如“投保单的一切告知项不能为空、使用黑色墨水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使用正楷字体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签名栏务必由投保相关关系人亲笔签名”的要求,仔细认真填写出清晰完整准确符合规范要求的保险单,以免小则带来不过关重填反复地麻烦、大则有可能会因此导致一次保障机会地失去。为此,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还须特别要注意: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少儿出生证等上的相关要素相符;年龄应等于“交单日已到当年生日(含生日当天)的‘申请年度-出生年度’”或“交单次日未到当年生日的‘申请年度-出生年度-1’”计算得的结果;职业名称与职业代码须一致且职业类别与投保人、一或多个被保险人的工作性质要相符;住址或邮寄地址直至门牌号码,务必要填写的详实完整和无误;联系/回访电话须填投保人正在使用的家庭/单位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投保关系人身份识别资料、投保事项、健康及财务告知、说明栏内容、投/被保险人签名(不识字者用右手姆指油墨印代替签名)严禁做任何修改等。因为这都攸关投保能否成功及投保成功后的保险人和投保关系人能否顺畅不误地接洽分享和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力与义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方面。
四、投/被保险人须过保险人要求的体检合格关。
对于投保的无论主/附险,还是套餐计划/保险利益单一的产品,也还是不同类型的综合险,均须结合着投/被保险人的年龄大小及投保累计人身风险保额的高低等,依据投保规则除免体检者外,凡达到或抽样到须要体检者,投/被保险人会在规定工作日内,接到保险人含有不同体检项目和时间、指定体检中心或特约体检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函,并须依此准备体检。具体在完成体检时:前一天晚上须吃清淡饮食并不饮酒且当日宜空腹,还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近期正面照片及体检函(否则就不能进行),和曾因有疾病就诊或住院的病历或出院小结(要供体检医师参考),未成年人还需监护人陪同,视力较差者需配戴眼镜以便测量矫正视力等,终配合体检医师完成要求应体检的所有项目。只有体检结果达到保险人承保标准时,才算过了体检合格关。
五、所有投保条件事项须过保险人的严格核保关。
保险人的全面核保通常是很严格的。其中主要:
1.从“投保单填写及投保规则的常见差错”方面来审定。即:投保人是否具备投保年龄资格;投保人对被/连带被保险人是否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投/被保险人是否同属一地;险种组合是否符合投保具体规则规定;未满18周岁、孕妇的人身险保额和累计重大疾病保额是否如超过了如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有两种职业的被保险人,是否按职业类别较高者确定了费率;附加险与主险的交费方式、交费年期、保险期间是否一致不超;附加“交费年期”为一年的投保人是否选择申请续保;趸交保费分红险红利方式是否未选“抵交保费”;五类及以上职业或为次标体者投保分红险是否未选“增额保险”红利方式;行使可保选择权者新合同保险期限是否未超过原合同保险期限;身故受益人是否未填被保险人;是否无重复投保;主/附险保费费率使用和计算是否正确等。这些核保时都要落实清楚、不能有差错出现和存在。
2.从健康方面核保。第一,当认为投保人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对健康状况作出客观准确地评估和对告知遗漏有疑问时,要求投/被保险人:须提供病历、出院小结、检查化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原件,如实完整填写疾病问卷,补充健康告知等的“再调查”。第二,对健康状况有疑问的,列出相应体检项目,要求投/被保险人作补充体检或再体检。这就是要从健康状况上,公平公正地让每位投保人所担保费与其自身风险程度相匹配。
3.从财务方面核保。特别对投保金额较大者(含团体组织或企业主投保的):第一,要求提供财务证明文件——有有效年检证明章的被保险人所在企业合法经营执照,用来反映企业净资产、偿付能力、营业额、净利润、资金流入流出、经营安全、发展潜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房地产证、购房买车发票、银行存单/折、股票对账单、国库券等个人资产证明文件;投/被保险人或企业上缴利税的证明单据等。第二,要如实完整填写财务问卷。这是要从财务角度衡量投保人实际保险需求及续期支付保费能力与其投保的险种、保额是否相称。
只有经保险人作了以上细严审查并达到承保要求时,才算过了核保关。
六、投/被保险人须过亲自签收保险单审慎关。
过了以上五关,当保险人作出了或正常承保、或优惠承保、或有条件承保地决策,由其签单保险业务员缮制详列有“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条件事项”等内容的保险单并由其有权负责人签发后,签单保险业务员会及时在3日内向投/被保险人递送保险单,且要遵保险法规定就保险单的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做为收到保险单的投/被保险人,在初步对保险单及业务员所有送到资料已经备全证明地查视后,且肯定了对保险单内容的理解及对己相关保障和权益地认可时,即可“慎思后而三行”:一则在附加在保险单最后具有法律效力的回执凭证上亲笔签名签收(若确因故外出须事先出具《保险单签收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代为签收),使保险合同成立;二则即行约定的如签收2日内趸交或交纳首期的保险费(提前预交则不再交),使保险合同在交费后次日零时或合同约定生效时间生效;三则在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的寿险专业术语称之为犹豫期(一年期短期险无犹豫期)的10天内(最后一天为节假日顺延一天),对此前投保行为作了冷静地再思量,并确定不是一时冲动而是理性所为,且依然决然坚持不作退保申请至犹豫期结束。至此,才称之为过了投保第六道关而标志着投保的最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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