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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应如何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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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应当慎重考虑。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可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约定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而对于身故受益人,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予以指定,保险公司不能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预先约定,且法律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有相关要求,因此其指定相对于生存受益人而言较为复杂。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般均需要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身故受益人在其中予以填列并指定。

  指定受益人并非购买保险产品的强制性要求,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不指定。如果客户未指定受益人的,当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后,保险公司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金予以分配。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客户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受益人。

  曾经有一位客户,在我的推荐下,为他的儿子购买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两全保险,在投保时由于其儿子未婚,当时并未指定受益人,于是在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二字。不久,客户的儿子与陈某喜结连理,不幸的是,该客户的儿子在一次车祸中意外身故,公司在接到客户报案后,第一时间对此案进行了受理。依据条款约定,需为其给付1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但客户与陈某就保险金发生了争执,陈某认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配偶,理应有权享有全部保险金,而客户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投保时儿子未婚,因此该保险金应该归自己所有。最后,公司依据《保险法》规定,因客户当时并未指定受益人,也未指定受益份额,所以客户与陈某均为该笔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份额各50%。至此,此场纠纷才得以平息。

  在投保时,客户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建议客户在指定受益人时考虑清楚最需保障的人,如父母、配偶或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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