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是金融服务业,是信用行业,消费者对这个行业的信任关系到行业发展的根本。”日前,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讨会”上,作为主持人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强调。
保护体系初步建立
近年来,社会各界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如今,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成型,尤其是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的抗辩权,规范格式条款,明确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2010年5月,中国保监会对成立近13年来发布的1100余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了不符合现行《保险法》精神、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231项。
不仅如此,保护保险消费者整体利益的监管模式也已基本构建。借鉴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我国建立了“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逐步确立了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防线”。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也通过设立纠纷调解机制、成立专职部门、建立客户服务信息平台等多种手段,进行了多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尝试。例如,安徽马鞍山和浙江宁波市的保险业协会积极参与由当地公安、司法部门成立的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北京、江西等地初步建立保险诉讼案件“联院合作”,深化与人民法院合作,推进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
侵权问题依旧普遍
“但是,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然较为普遍,比如故意夸大保险的收益或者故意模糊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新闻产品的界限,不如实告之免责条款及相关费用,误导客户投保;理赔方面惜赔、拖赔、无理拒赔,有的手续繁琐甚至故意设置障碍,赔付金额及方式的随意性大等。”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阎建军在介绍最新一期《中国保险赛思报告》时坦言,在多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是最直接和最突出的问题,也是社会反响最强烈、对行业形象破坏力最大的问题。
阎建军称,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首先,从保险自身的特点看,存在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产生的诱因和土壤。保险产品比较复杂,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保险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射幸性,问题容易长期隐蔽,且消费者难以举证。保险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如果相关机制不完备,侵犯保险消费者利益就有可乘之机。
其次,从保险监管看,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体系有待完善。在目前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模式下,往往偏重行业利益,忽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险机构重承保、轻理赔,盲目抢保费、争份额,掠夺性开发保险资源,借自律之名划分市场,粗放的营销员管理带来的误导、扰民等问题,多少是受发展目标的左右,而没有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到应有的位置。此外,保险公司、行业组织、监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力量分散,缺乏协调和规划,工作合力不强。
“保险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比较粗放,特别是缺乏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管理机制和文化。法律制度建设也不尽完善,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其特殊性,仅仅靠一般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得到解决,而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很有必要加大对恶意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完善的征信体系,不法行为的违规成本较低。”阎建军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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