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保险和保险金,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社会问题。
客户徐某系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陈耳镇闫村人,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间,相继在国寿洛南支公司投保了“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康宁终身保险”以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累计风险保额335840元。2009年3月30日,徐某在洛南县陈耳镇挖矿时,突遇坡皮塌方,被巨石砸伤不幸身亡。国寿洛南支公司在核赔的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徐某生前投保的3份保单均未指定“受益人”,而经过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徐某家有年迈的父母、妻子和儿子。
依据《保险法》规定,徐某的父母、妻子及儿子均为享有100%受益份额的“法定第一受益人”。但此时徐某的家人却因为遗产继承权和身故赔偿金的分配而产生了纠纷,导致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反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徐某年迈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了洛南县人民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经过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保险法》和《遗产继承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徐某的父母及妻儿均为法定第一受益人,双方各继承167920元的身故保险金。
以上案例的理赔过程令人备感心寒。据了解,许多客户在投保时,往往忽视了填写保单的“受益人”这一栏,为出险后亲属间产生遗产继承纠纷埋下隐患。目前,法庭在审判此类案件时,若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未填写受益人姓名时,保险金就会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第一受益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由此可见,在上述案例中,被保险人徐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在遗产继承顺序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保险法》第63条也明确规定:“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则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规定分配。
在购买人寿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如丈夫指定妻子、母亲指定儿子、女儿指定母亲为受益人等。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因此,当我们决定购买保险时,就一定要考虑当风险降临时,谁是受益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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