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靠不住
在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存单”变“保单”,一旦提前兑付,则要“被扣费”;一些收入不高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人一不小心就成为投连险万能险的“消费者”;夸大分红收益,无法兑现引发“退保”……销售误导危害巨大,不仅直接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导致集中退保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甚至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
云南省保监局相关人士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只要注意看清条款、按需购买,是可以避免被误导的。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最后还要亲笔签名。”上述人士介绍,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就是用来针对新型产品的非保证利益部分,比如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因此购买时不能将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而是要求销售人员提供相关产品的条款,仔细阅读条款各项规定,而不是只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
“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那么一定要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权益。”该人士提醒。
“犹豫期”内可无条件退保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后,觉得并不适合自己,那么消费者是可以在“犹豫期”内进行无条件退保的。
云南省保监局相关人士介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消费者都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投保人提出解约申请,寿险公司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但如果超出了“犹豫期”,则会有一定的损失。“犹豫期也叫冷静期,目的是让投保人有更多的时间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同时也可以防止销售人员误导投保人,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该人士说道。
除此之外,《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准确、完整地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回访,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认清保险功能按需购买
云南省保监局上述人士提醒消费者,每个人的保险需求不同,每个阶段的保险需求也不同:“比如单身年轻人,收入不是很稳定,主要的风险来自意外伤害,可以考虑选择定期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发生意外事故或因疾病身故后,为家人、为父母提供一笔资金或基本的生活费用。双薪家庭可以考虑选择保障性比较高的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并附加一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险。对于迈入五十岁以后的中年人可以考虑选择兼具储蓄理财功能的养老保险、定期缴费还本型终身寿险或是年金保险。”
他举例,比如分红保险是一种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保险公司可分配盈余,与保险公司共同分享经营成果的保险产品,是一种兼具保障和投资的保险产品。从本质上来说,分红保险属于保险的范畴,提供寿险保障是它最大的特点,投资、分红时它的衍生功能。例如客户王某于2008年9月购买了XX公司的分红保险一份,年缴保费2595元,当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4.14%。2010年5月,王某不幸身故,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家属身故给付金3万元和保单累积红利及利息给付42.98元。也就是说,王某共缴费5190元,得到赔付30042.98元,远高于定期存款利息。但是假设王某未遭遇身故,所交纳保费未到期不能支取,退保将有较大损失,不如银行存款灵活方便。由此来看,消费者在选择分红保险和银行储蓄时,要比较的不是“哪个更好”,而是“哪个更符合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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