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大流”买了五份保险
陈女士今年50岁,是一位个体老板。一个偶然的机会,她结识了一位从事保险业务的朋友。因为一起干个体的许多业者都在保险公司买了保险,陈女士觉着“买份保险”也许真的是一个“双赢”的买卖。因此,当这位朋友向她介绍推荐保险项目时,她并没有怎么思考便欣然接受了。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她的这次“保险”却为她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烦恼。原来,这位朋友跟她介绍,她所买的这份保险收益高,保险性质如同储蓄,因此,她二话没说就买了五份,并按照业务员的指示签了保险合同。但事后她却惊讶地发现,她买的这几份保险并不是一次交费就可以了,而是自己每年都要缴纳大额的保费,虽然自己是做生意的,但是这么高额的保费她也无法承受。陈女士决定好好研究一下自己买的保险到底是怎么回事,可一打听才知道要想详细了解她所购买的险种必须要看看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直到此时陈女士才意识到,自己手里并没有保险合同。当即,陈女士就给“朋友”打电话,要求她提供合同。一番周折,合同终于到了陈女士手中,但仔细阅读后陈女士发现,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并非全像“朋友”介绍的那样,有许多自己不了解之处。
“交保不退”引纷争
陈女士在找到保险公司后,表示不愿意再继续跟进这五份保险,可保险公司并不同意。无奈之下,陈女士以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告知其合同内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其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10余万元,并给付利息。连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说业务员没有告知其相关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签订的保单回执上明确注明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十日内可提出解约,合同内容也进一步进行了确认,所以合同方面不存在欺骗行为。至于保单存放何处,是客户自己的事,与保险公司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连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应当详细告知原告相关保险事宜及缴费情况。本案中,被告方的业务员只给付原告存折一张,提示其定期存款,至于该存入款项在被告划出后投保五份保险中的哪个险种、每个险种投保额度为多少,双方没有进行充分协商,况且被告方业务员给原告投保多个险种后,又没有及时交付原告保险合同,导致原告误解保险就是向该指定存折“存款”。法院指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的签订,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确有重大误解,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故该五份合同应予以撤销。同时,因在本案中原告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五份保险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交纳的保险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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