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员资质方面,《规定》沿用《规则》,仍然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做了具体说明,即应当具备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销售资格证书。具体来说,投资联结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拥有至少一年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经验,销售前在保险公司接受过专项培训,但《规定》新增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做好培训档案的留存工作。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或至少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授权其省级分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理协议。与原《规则》相比,新《规定》强调了省级分公司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可以由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业务开展地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是此次《规定》的新增内容。同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级分支机构不得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也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要求被保留,仅是从上版《规则》的“分公司”修改成更为明确的“省级分公司”。
对于电话销售,与《规则》相比,《规定》明确指出:“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的方式属于公司直销;以合作机构名义呼出的方式属于代理销售。”
另外,针对保险公司广泛采用的产品说明会形式,保监会在《规定》中新增,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营销团队名义举办产品说明会,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产品说明会档案材料管理制度,将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讲解课件、宣传材料、参会客户人数及签单情况等材料存档备查,这比之前《规则》中要求的“产品说明会召开前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所放宽,但作为新增条件,《规定》要求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来源: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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