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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保险价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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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保险价值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点的经济价值。在狭义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A公司有一固定资产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该房屋发生火灾,房屋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为20万元。其中《保险合同》第10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析案]上述案例中一个核心问题是要确定保险价值,因为保险价值是确定赔付比例和赔偿限额的标准。关于保险价值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点的经济价值。在狭义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所谓定值保险是投保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且根据此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货物运输保险由于标的在保险期限内价值变化较大,采用定值保险的承保方式;珠宝、字画由于其市场价值难以确定,习惯上也采用定值保险的承保方式。由于定值保险不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只需要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率,因此在理赔时比较简单。

  所谓不定值保险是投保时只确定保险金额,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再确定其在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采用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在投保环节,保险价值的确定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环节。团体火灾保险(或称企业财产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等大多数财险业务采用不定值保险的承保方式。

  由于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确定的时间点不一样,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就有三种可能:一是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这是足额保险;二是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这是不足额保险。《保险法》第55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赔款=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三是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此为超额保险。《保险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价值是房屋的重置价值,也就是出险时在原地重建同样的房屋所需费用。房屋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是50万元,所以,发生部分损失时,只能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房屋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即:赔款12万元=损失额20万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价值50万元)。(文章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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