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于2003年购买某保险公司一份定期寿险,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5月15日,缴费期为20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7年7月15日,该保险合同因逾期未缴保费导致失效;2009年2月18日,在被保险人补缴保费和利息后合同复效;2010年3月11日,被保险人在医院病故,死亡诊断为臀部软组织感染、感染性休克,再生障碍性贫血。同年8月,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
接到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对贾某所患疾病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贾某2009年2月至2010年先后因该疾病在另一医院住院9次。贾某的保险合同复效申请日期正处于他因病住院期间,但2009年申请复效时,贾某均未如实告知其患病事实。最终,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复效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投保人如期缴纳保险费。如投保人因故未能在缴费日及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失效。但投保人可通过补缴保费复效保单。所谓复效保单,就是在投保人因逾期未缴纳保费等使得保险合同中途停止后,在两年期限内,保户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如果超过两年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的,保单将彻底失效,保险公司将根据保单具体情况退还一定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但是保险消费者应该明确一点:合同失效至复效成功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案例中贾某虽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补缴保费使保单复效,但在保单失效期间罹病,此期间保险公司不负有保障义务。
复效保单后,投保人也应注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在保险公司提出询问时进行如实告知。对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复效的过程,也可理解为合同重新生效的过程,投保人在提请复效时仍需在复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中如实填写。(来源:火线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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