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保险合同,这是《保险法》赋予投保人的权利(保险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受到很严格的限制,如“不可抗辩条款”、“弃权和禁止反言”等条款)。这项权利主要用在定期寿险以及投资类型保险,当被保险人所担负的责任减少或投资收益达到所期望收益时,投保人就可以选择提前终止合同。这时的投资收益归投保人所有。
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请求权”。具体的说: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中,被保险人拥有“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一份两全保险中,被保险人拥有“返还金”、“满期生存金”的请求权;一份年金保险中,被保险人拥有“年金”请求权;而对于定期寿险及终身寿险,被保险人享受保障,但生前不会得到保险金。
让我们回到前面的例子上面:王叔叔取得的是“投资分红”,而王先生获得了“满期生存金”。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然,更多的时候,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即“自个给自个买保险”,那么以上权益,我们都能享受的到。但万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的时候,熟知自身的权益能够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利益,以及我们和亲人之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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