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的,以较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III度烧伤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无论一项或数项之和)的给付总额累计以保险单所载的对应类别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就任一类意外伤害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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