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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金悦人生条款中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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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您身故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指高残(详见附表一:本合同所指高残状态),并经过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为本合同所指高残,则我们将豁免您在鉴定为高残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二至七项导致身故或本合同所指高残的,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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