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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社保与寿险关系 向健康方向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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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央一系列旨在于提高民生的惠民政策,对于我国弱势群体,尤其是占全国人口总数绝大部分的农业人口无疑是一项福祉,农业补贴、粮食性补贴、养老、医疗补贴更是惠泽庶民的政策让全社会人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好“三农”问题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崭新里程碑。

  保险业在国家一系列惠民政策下在做好自身发展的同时,要在提高老百姓对社保和商业保险的认知能力方面发挥先锋作用。面对群众对商业保险提出的“有社保了就不必买商业保险”“买商业保险不划算”“只有社保才是对的,商业保险是骗人的”的质疑时,提高寿险营销员在销售商业保险中的底气,解除营销员自身的困惑,有必要让营销员和管理人员理清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完善的内在关系。

  构建更加广泛社会保障体系,是从业人员应知应会的保险综合知识。在笔者与公司个别营销人员讨论和与农民就社保问题沟通的过程中,他们普遍感觉:目前寿险行业最大的冲击来自社保,保险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尤其是这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社保在城镇和农村得到了大力发展,囿于从农民群众到寿险营销员在这方面知识上存在不足,在社保还是商保问题上存在一定的误区,有必要从理论到实践上补上一课。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尽相同。

  社会保险是属于第一层次如同马斯诺的生存之需求,商业保险属于第二层次“锦上添花”。

  商业人身保险属于金融企业的经济活动,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通过设立保监会对其经营活动进监督和管理,保险相关者之间法律调整关系受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力,通过政府法规来实施。政府对社保最终承担兜底的责任。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实施的社会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社会劳动者安全度过收入损失的风险,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水准,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实施。商业保险是以通过销售保险的预期利益和服务取得营业利润。商业保险是按照“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赢亏,自我完善”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起经济组织。

  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社会事业,属于政府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属于国家基本保障范畴,旨在于保护社会公民生活的基本平等。

  商业保险产品所具有的商业属性,是一种商品的买卖行为,等价交换与投保人是一种经济契约关系,是为今后更好的生活做出的预期财务安排(疾病、意外伤害、养老),受国家法律保护,谁出钱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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