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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社保与寿险关系 向健康方向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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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央一系列旨在于提高民生的惠民政策,对于我国弱势群体,尤其是占全国人口总数绝大部分的农业人口无疑是一项福祉,农业补贴、粮食性补贴、养老、医疗补贴更是惠泽庶民的政策让全社会人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好“三农”问题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崭新里程碑。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共性。

  一是风险补偿。不管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其目的都是保护受保人遇到风险后能获得一定补偿,因而都是为参保群众服务。

  二是建立基金。两种保险都要求参保人先交费作为享受保险服务的先决条件。商业保险是“以收定支”,社会保险是“以支定收”。

  三是基金运营。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在资本市场进行运营投放,商业保险的赢利原则“利差益、死差益、费差益”就是充分的体现。社保同样也要建立保险基金并与商业保险一样在资本市场运营投放,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都是实行“个人账户”。

  四是方法技术。同样运用生命表进行统计大量发生的事件,运用大数法则统计资料和长期实践经验来认识和掌握风险发生的规律,并计算发生各种风险概率来确定费率征收保费。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它的经营范围是无限广泛的,只要有哪种风险出现,且是可保风险,有利可图,商业保险都可提供保险服务。就是一些社会保险项目,在原理上说,商业保险也是可以经营的。但是由于这些项目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商业保险往往不愿意经营。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必须担负起这些项目的社会保险责任,(比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等)因为这些项目的共同特点就是对公民遇到各种导致收入中断,生活失去来源的风险给予保障,没有这些保险,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就不能保证基本生活,况且社会保险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着明确的分工。

  在社会保险低水平低保障、国家不可能成为全民福利社会的特定环境下,要使退休后生活水准与在职时不至于有很大差别。靠商业保险提供补充,意外伤害保险能使社保医疗保险不报销时在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住院津贴保险能使在发生因病住院一方面在社保(或保险公司)获得医疗费补偿的同时,又可在保险公司得到由于住院其间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一定补偿。我们身边无数的个案都证明: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利用商业保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完整地建立起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更多个人和家庭建立防范风险和健康生活,正是商业保险的潜力和生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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