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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活过百岁才能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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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少人是因为觉得寿险重要而选择购买寿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投保寿险后,往往得不到保障。赵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她投了一份人寿保险,活过百岁才能领保险金。
  赵小姐新婚之日,收到姨妈送来的贺礼——一份生命人寿保险单。原来,姨妈好意以赵母(自己的妹妹)之名,8年前为小赵投下此保,至今已交保费2万余元,该保险单显示:受益人活满一百周岁即可领取到14万余元的寿金。

  姨妈希望外甥女能长命百岁,享受此保险收益。但小赵不以为然,“中国人平均寿命72岁,我就能活过100岁?”她认为该份保险离谱,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无果后欲诉诸法律。昨日,记者前往该保险公司采访。

  新婚日收到姨妈的保单礼

  今年8月28日,25岁的小赵新婚大喜。姨妈戴女士在酒店神秘地将她拉到一旁,塞给她一份礼物,叮嘱她回家再看。回家后,小赵喜滋滋地拆开礼物,半晌惊讶得合不拢嘴,那是一份生命至爱增额终身寿险。姨妈还附有一封信,她在信中说,在小赵17岁时就为她投了这份保,8年已缴保费2.1万余元,还需缴纳12年,“长辈都希望你们终生有保险,一生平安,一生幸福……”

  拿着这份保单礼,小赵哭笑不得:按保险合同约定,需缴费20年,保费2660元/年,总计应缴纳5.3万余元,待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合同即终止,保险公司将向小赵支付14万余元祝寿金。

  保单离谱,被保人要退保

  “中国人的人均寿命是72岁,活到100岁的几率很小。”小赵认为,这份保单有些离谱,在与保险公司交涉受阻后,委托律师代理该起退保行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高真研究后认为,该保险合同涉嫌违反《保险法》规定应予解除,一是保单投保人签名为赵母,但实际是小赵的姨妈戴女士所签,赵母不知情,二是保单上没有被保险人小赵的签名,按《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此后,小赵及母亲以此向保险公司交涉提出退保退费,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昨日,记者就此向所涉保险公司采访。接待人员解释,该保险除在百岁后受益外,被保险人此前若意外身故也可给付10万元至14万元不等的身故保险金,“还有分红功能,8年来小赵的账上已分得300余元红利”。经许高真律师解释后,接待人员也表示“保单在投保程序上可能有瑕疵,会尽快妥善处理”。(文章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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