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保险人王女士,于2007年1月为自己投保终身寿险10万元,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2009年12月王女士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丈夫持锤子将王女士致死。王女士的丈夫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已在监狱中服刑。2010年3月,王女士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该保单,并就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身故理赔款10万元。谁将成为王女士这份保单的受益人?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王女士的法定受益人为父母、配偶、子女。保险公司在接到王女士的法定受益人提交的理赔资料后,多方核实情况了解到:王女士的丈夫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已在监狱中服刑,而父母均健在。此外,王女士与丈夫有一个19岁的女儿。在经过正常的调查及审核程序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王女士的父母、女儿履行了保险责任,正常赔付王某的身故理赔款10万元。
据了解,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本案发生在新法实施后。依据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因此,虽然王女士是被其法定受益人之一的丈夫杀害了,但王女士的其他受益人(父母、女儿)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正常赔付,保险公司也就是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正常赔付给王女士的父母、女儿身故理赔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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