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富贵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总和,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2)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与“原定交费期间届满日”两者较早届至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2、残疾关怀保险金:被保险人导致条款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条款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3、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总和,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2)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原定交费期间届满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4、生命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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