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康宁保险投保范围:65周岁以下
交费年数:10年或20年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
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200000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2000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2000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别条款:
1、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将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该减额交清保险不享有分红、退保、借款等权益。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2、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3、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任何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两全或
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且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被保险人确诊为残疾,最高可给付残疾保险金100000元。
附加权益
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