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今年将近70岁。据她反映,2011年10月的一天,她接到手机短信,邀请她参加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举办的一个保险产品说明会。2011年10月26日,孙女士欣然前往。会上,有关人员向前来听会的人员介绍了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并声称“随时可以保本取出”。孙女士听信了讲课人员的介绍,当场购买了一份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保费金额30024元。一位销售人员在孙女士的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署名“朱静”。一年后,孙女士根据保险公司通知,找到保险经理朱静询问保险金取出情况,被朱静告知,当时销售人员不是本人,而且合同上的“朱静”(见证人)签字是别人盗用她的信息,所以当时产品介绍等情况她一概不负责。保险公司支持朱静所说情况属实,并称也不知道当时是谁负责推销的。孙女士提出退保要求,保险公司予以拒绝,并称如果非要提前退保,将被扣除1.7万余元的手续费。
根据孙女士反映的情况,中国消费者报社记者登录生命人寿官方网站,在保单查询栏,输入孙女士提供的保单号(0020001110130222)、身份证号等信息后,果然发现了孙女士的保单。该保单显示,合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日期为2059年10月30日。如果孙女士能看到合同期满,那么,她应该是一位110多岁的老人了。可能因为孙女士没有续费的原因,该保险合同的保单状态显示为“无效”。
生命人寿因为销售产品不合规等违法行为,近期屡吃罚单。2012年1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生命人寿四川分公司2010年存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回访或回访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及保单28件,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1月9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发出今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处[2013]1号),处罚书称,吉林监管局于2012年6月29日至8月3日期间对生命人寿吉林分公司个人代理和银行代理等业务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1.电话营销业务的回访不合规。(1)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有17笔业务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其中个险渠道11笔,经代渠道6笔。(2)回访过程不符合规定。在对保单号为P000000000516247的保单回访过程中,未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万能险的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2.经纪代理渠道未健全相关内控制度。经代渠道未建立完整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未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及档案管理制度。综上,吉林监管局决定给予生命人寿吉林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生命人寿是如何将保单卖到一位近七旬老人的手上的?如见证人签名为伪造,那么,这份保单还算有效保单吗?生命人寿拒绝孙女士全额退保的要求理由成立吗?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孙女士保单的情况。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