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被保险人
凡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以下称“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约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期间
本附约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无法继续偿还消费贷款,保险人为其偿还失业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须偿还的该贷款本息。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保险人不承担偿还消费贷款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
三、对于被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的规定,在失业前发生应缴的贷款部分;
四、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失业;
五、被保险人领取救济金期满;
六、被保险人在失业期间从事有收入的行为持续180天(含180天)以上。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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