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的六大必保疾病
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1995年引入我国。我国是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之后第四个制定并使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的国家。在进行这项工作中,我国率先采取了保险行业与医疗行业共同制定的工作方式。知名医学专家以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参与重疾定义制定工作。结合现代医学研究成果和临床医学经验,重疾定义的表述更加清晰、严谨、准确。新重大疾病保险行业规范后六大必保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和异体移植术;
四、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五、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
六、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成年人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业务量最大,所以此次标准定义根据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对最常见的25种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而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保险产品,如果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障范围中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生频率最高的6种疾病。
市场上已经售出的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包含这些疾病保障责任。并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除外责任最大范围进行了限制;同时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提出规范性要求。而在《使用规范》生效后,保险公司新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本规范;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保监会方面表示,新重大疾病保险行业规范后新开发的产品与原产品相比较,在某些疾病的保障范围方面有可能出现细微扩大或缩小,可能会对一些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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