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基保险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保险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基保险保险金额的200%与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保险保险金额的100%;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保险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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