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疾病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交费年期。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合同满期前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意外伤害(见9.2)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 = 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交费年期。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合同满期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生存保险金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末,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在第十个保单年度末,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该保险金留存于个人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保险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则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余额将支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则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余额将支付给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4、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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