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造成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造成身故而发生死亡处理或遣反费用,本公司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本公司给付上述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中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保金额。
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实际所发生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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