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保机构应加大新产品开发
自我国社保法明确社保的全民普惠性质之后,人社部加快了对生育保险办法的修订和立法工作。为了让这项社保福利真正落实到位,人社部在征求意见稿中还针对社保经办机构作出了相关规定。
为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为了保证生育医疗费的及时支付、方便参保人员,拟规定相关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协议医院直接结算。”另外,还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人社部还针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以及管理情况作出特别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政策的出台,将对商业保险机构过去承办的各类计划生育保险产生巨大冲击。对此,保险业专家认为,“在这一形势下,商业保险机构应根据现有政策导向,细化城乡各类计划生育人员的需求,加大针对计划生育补充保险产品的开发,着力在高端需求和社保不保障范围和服务上下工夫,丰富保障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商业保险的特色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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