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要原则: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包括3项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障的种类最好超过25种;
保障范围并非越广越好,这句话我很赞同。例如成人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里面却包含儿童疾病或者说儿童重大疾病保险里面包含成人疾病这些都不可取;道理再明白不过了,因为没有用的买他作什么呢??滥竽充数吗?
2、必须包括全残和身故的保障利益;
原因很简单全残如果另行购买最高续保年龄和保障时间都是到64周岁;64周岁以后我们还是需要全残保障的,但是那个时候您已经没有购买资格了(除非以后有新的产品出现,可能性也不大)并且单独的全残产品都是和意外险或者定期寿险捆绑销售的,保险费用也不便宜并且不返还;同样身故保障也要囊括在重大疾病保险里面,原因和全残类似,能死人的病不可能全部都包括在重大疾病保险里面,例如意外和心脏猝死等。如果另行购买终身寿险或者定期寿险,保险费用都会远远的超过那些本身够含盖身故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定期寿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障有限时间内的保险责任。如果您保10年或20年,那么这些年以外的时间您就不需要保障了吗??也许有人会说那时侯您的家庭支柱的作用已经弱化,呵呵,我怎么都觉得那是在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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