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特约订立】
本特约由投保人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附加于
人寿保险或
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中。
第二条【投保条件】
本特约的被保险人为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
主保险合同的
生存保险金到期后,被保险人若未领取生存保险金,则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应领取的生存
保险金转换为年金。
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十年为固定年金期间。在十年固定年金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日生存,本公司按领取年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十年固定年金后,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日生存,本公司按领取年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被保险人身故,本特约终止。
十年固定年金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其受益人支付未领取部分年金的现值,本特约终止。
第四条【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年金日】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两种。投保人可任选其中一种。
开始领取年金日为生存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当日,领取年金日为开始领取年金日的每年(年领时)或每月(月领时)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金的领取】
一、若被保险人将生存保险金转换为年金领取方式,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领取年金证件并领取年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领取年金日,被保险人凭身份证件、领取年金证件和户籍证明向本公司领取年金。
三、在十年固定年金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其受益人凭领取年金证件、受益人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向本公司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未领取部分的年金现值。
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
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索赔时效】
本特约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第九条【批注】
本特约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条【争议处理】
本特约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特约涉及诉讼时,约定以主保险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名词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