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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农险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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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保证农业和粮食安全,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正值严冬,但是我国推进农业保险改革的步伐正不断加快,农业生产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灾害发生后,保监会第一时间下发了《关于做好东北洪灾保险理赔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做好当前高温干旱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通知》,指导保险业做好抗灾减灾工作。相关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全面动员,全面投入抗洪及抗旱救灾工作。

  据统计,截至9月27日,东北洪涝灾害保险农作物受灾面积7299.69万亩。农业保险已接到报案估损金额31.21亿元,受灾农户258万户次。其中,黑龙江19.33亿元、内蒙古5.20亿元、吉林3.83亿元、辽宁2.85亿元。南方旱灾保险农作物受灾面积2576.4万亩,农业保险已接到报案估损金额19.60亿元,受灾农户796万户次。其中,安徽7.60亿元,湖南5.4亿元,湖北2.44亿元,江西1.44亿元。

  当重大灾害降临时,我国以政府主导的财政救急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不足以弥补巨灾所带来的损失。尤其是在保险赔付地震灾害时,受制于保险免责条款等诸多限制,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保险却没能充分发挥帮助灾民有效补偿损失的作用。

  据保监会统计,保险行业对汶川地震合计赔付16.6亿元。尽管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但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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