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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农险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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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保证农业和粮食安全,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正值严冬,但是我国推进农业保险改革的步伐正不断加快,农业生产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大灾风险亟待分散

  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一个国家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有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是一般财产保险的近10倍。在国际上,因为经营农业保险遭受系统性风险损失而破产的保险公司并不是个案。业内专家指出,正因如此,农业大灾赔偿应建立多层次的模式,分为国家、省级、保险公司,实现多方参与。

  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上海、福建、江苏等地已相继试点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由政府财政支持、封顶赔付、购买再保险等模式。在保监会批复的云南、深圳两地巨灾保险试点工作中,云南探索的巨灾保险以应对地震为主,主要是为居民住房进行保障;而深圳主要是应对台风和洪水等巨大灾害,通过综合巨灾方式为当地居民的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一直备受关注。2007年至2013年,中央发布的7次一号文件中,6次提及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此次财政部发布的《办法》细化了目前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的管理,对大灾准备金计提、使用等进一步规范,将利好农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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