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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农险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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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保证农业和粮食安全,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正值严冬,但是我国推进农业保险改革的步伐正不断加快,农业生产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根据《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将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有农业保险专家表示:“《办法》将大灾准备金管理进一步细化,有助于规范农业保险发展,分散农险大灾风险。”

  《办法》还明确,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对其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根据规定,保险机构结合不同区域风险特征、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保险机构总部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根据《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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