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2、生存保险金
计划A:被保险人自二十三周岁起,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计划B: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期间,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3、祝寿金
计划A: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计划B: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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