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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鑫两全保险责任免除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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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安鑫保险组合计划由《国寿安鑫两全保险》与《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组成。其中,《国寿安鑫两全保险》为主险,《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为附加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按照该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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