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按照该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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