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保费是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的。其中纯保费是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计算出来的,附加保费主要用于寿险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开支,其中包括合同初始费用(签发保单费用和承保费用)、代理人佣金、保单维持费用和保单终止费等。
一般而言,寿险合同的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时间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时间之间有很长的距离,寿险公司应该对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具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在人寿寿险的长期合同中都有预定利率假设,即寿险公司承诺给投保人的利率保证。寿险合同时间越长,利率影响因素越大。一般而言,同等条件下,预定利率越高,则寿险产品价格越便宜。1995年到1999年间,中国人寿、平安等保险公司对其部分寿险产品提供了非常高的保证收益率。此后,随着市场利率走低,投资收益率无法覆盖保证收益率,形成了巨额利差损。由于利率因素永远是动态的,为了避免或减轻利率变动对公司形成严重的利差损,寿险公司预定利率的设定比较保守。根据保监会的要求,目前国内寿险公司设计的一年期以上的寿险产品和健康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最高为2.5%。
●影响费率的因素
根据经验生命表,除幼年时期外,人的死亡率随着年龄增长而升高,特别是到了老年以后,死亡率上升幅度更大。如果采用与死亡率相符的自然保费的方式(即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保费不等,早期保费较低,晚期保费较高),虽然可以使寿险公司的经营每年达到平衡,但由于人在老年时的保费将是年轻时的数倍,则会使被保险人在年老最需要保险的时候因缺乏缴费能力而失去保障,从而削弱了寿险的社会意义。因此,人寿寿险多采用均衡费率代替自然保费,即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早期高于自然保费,晚期低于自然保费。
而健康险除了重大疾病等保险外,绝大多数健康险尤其是医疗费用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原因在于医疗服务成本不断上涨,保险公司很难计算出一个长期适用的费率。健康险在设计中主要依据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等数据。由于健康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险中,保险公司对承担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约束性条款。当然,不同公司对于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保比例和给付限额的规定不同,也会影响到最终的费率。
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主要依据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工种和所经常从事活动的风险程度确定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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