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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吉祥卡b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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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吉祥卡(B)》保险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与《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组合而成缴费方式:《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3‰;意外医疗保险费率为5‰;《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每份保险费收费标准为40元。

  一、投保范围

  年龄在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本保险的特点

  保障全面。既保障意外死亡,又保障意外伤残和医疗(门诊和住院)。投保范围广。交费低、保障高。以最低廉的保费给保户提供最大的保障。

  三、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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