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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监督部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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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保险监管部门,如何确保在行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塑造行业竞争的关键能力,确保监管政策的有效性等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按照风险管理理论的最新发展,保险监管同样也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从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效果来看,审慎的保险监管同样也是通过维持投保人信心进而推动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性力量。

  学习能力和技术能力的提高同时也为行业行政管理能力提供了基础。进行行业行政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成功转变。行业行政管理能力包括对内对外的协调能力、平衡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一、对外协调是监管者得天独厚的优势。推动企业年金,需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调;推动投资连结保险,需要与证监会合作;推动健康保险,需要与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作。对行业来讲,单一保险公司的协调能力是有限的,声音是弱小的。保险监管者必须对行业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制约发展的外部环境,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寻求解决的办法。对内协调意味着监管者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而非仅仅凭行政权力进行监管,应当在决策之前全面征求行业的意见,以尽力取得行业共识为目标。当然,监管者的目标和被监管者的目标尽管长期一致,但在短期内是会产生冲突的。但是按照专业精神的要求,按照行业大多数的意见去操作,按照监管部门必须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去进行监管,寻找改革和发展的可操作路径,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也是可行的。

  第二,监管者还要具备在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利益平衡能力。英国曾经一度采取过分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导致销售成本增大,销售队伍萎缩,迫使保障类和储蓄类产品销售大幅下降,使行业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求和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严重不足,最后,这一部分人的保障不得不由政府来承担。所以,目前在英国,FSA提出,要对消费者进行适度保护。如何做到适度,如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调整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甚至在产品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监管的重点,都需要监管者具有良好的平衡能力和判断能力。

  第三,服务能力,也是构建监管基础的一部分。服务能力首先体现为监管者所具有的服务意识,也体现为监管者能够为行业发展构建各种基础设施平台,比如,全行业销售人员培训体系,全行业经理人与代理人的征信系统,行业生命表,以及能够为公司产品创新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以及行业标准化问题。

  我们认为,上述几大能力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监管的长期和短期基础。

  监管政策的传导机制

  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一系列杠杆对行业发展进行塑造,这些杠杆主要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去整合行业的力量,形成行业共有的核心竞争力。在监管实践中,常常出现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实际上就是对漠视监管政策传导机制进行认真研究的一种报复,改革和监管的目标是推动形成一个有序的市场,而非窒息一个市场,因此,必须对此高度重视。我们认为,保险监管政策的传导机制应当包括:

  1、进行行业指导、塑造行业结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对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召开学术研讨会、举行新产品论证会等形式,推动行业讨论、行业自律、行业内部解决问题,鼓励行业用自己的力量在行业结构、产品开发、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取得发展。监管部门可以对渠道建设施加影响,可以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限制,在适当时候可以积极引导企业之间的关停并转。

  2、监管方式。通过合理配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监管资源,通过对保监会和保监办工作的合理分工,从而提升监管的整体性效率;监管方式可以更多地借助市场化方式。比如,根据企业规模和守法记录,根据非现场分析的资料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对不同的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又比如,建立寿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提升销售队伍水准,重塑销售人员形象;推动国有公司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基础和源头上改善监管的环境。

  3、对外协调,保监会可以利用其独特的地位在金融行业政策协调方面凸显保险业的优势和特点,鼓励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监管部门可以从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建议并影响中央政府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份制改造),产品拓展(如企业年金市场的开发),和金融业政策协调(如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监管)等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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