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身故保险金不得超10万元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纷纷赶在4月1日之前营销儿童保险,与保监会此前发出的一则通知,即95号文件有关。2010年11月18日,保监会下发95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95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11年4月1日起,“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近期保险公司陆续出台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承保新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部分含有死亡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进行“限购”。
■儿童险身故金设限额非新政策
其实,对未成年人保险的身故责任金设定限额的政策由来已久。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尽管此后保险法历经几次修订,但这条规定一直被保留下来。
对应保险法的这一条款,1999年3月,保监会发出《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限定在人民币5万元。在2002年3月执行的34号文中,保监会对限额进行了微调,即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将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地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不变。
■“承保不受限而理赔受限”将终结
虽然对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设限的政策10年前就存在,但此次95号文件之所以令保险公司和家长大惊失色,在儿童险市场掀起波澜,原因就在于该文件严格限制了承保。
文件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询问投保人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该文件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这就意味着之前各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承保不受限而理赔受限”的业务将完全停止。例如,重疾险一般都带有同等保额的身故责任。为满足一些家长给未成年子女上高额重疾险的需求,此前北京地区的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变通方法为在保单上特别做批注:假如投保人为自己未成年子女投保50万保额,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赔付50万保额;发生身故(未满成年时),保险公司赔付10万保额,另退还40万保额所对应的保险费;而被保险人成年后发生身故责任,则按照50万保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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