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老张给自己的爱车投了机动车辆保险,不想突发交通事故。
在维修过程中,老张却发现保险公司在更换气囊时玩起了猫腻:9000多元的进口气囊被更换为价格仅1000多元的国产部件。
老张将认为“国产部件不影响驾驶”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张差价8371元。
进口部件被“修成”国产
2006年3月8日,张某在沈阳一家保险公司花3279.78元投保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其中含有车辆损失险。当时约定,赔付保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124000元。
2007年2月1日,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在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部门维修,张某却发现,保险公司更换的副气囊备件为国产部件,价格为1153元。而自己的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前的副气囊备件为进口部件,价格为9524元。张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按受损副气囊原价值进行赔偿未果,双方对簿公堂。
保险公司:国内部件不影响行驶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本案张某车辆损坏的副气囊系德国进口,价值为9524元,而保险公司给予维修的副气囊为国产部件,价值1153元,保险公司对此项的赔偿未能达到张某的实际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至于“副气囊”赔偿问题,填补损失的方式分为金钱赔付和恢复原状两种,鉴于保险公司已将“副气囊”安装完毕,从有利于执行和减少双方损失的角度出发,以采取金钱赔付的方式为宜。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张某保险赔偿金即差价8371元。
不服判决的保险公司上诉称:保险公司已为张某修复车辆,配件自身质量及整车的配套性不存在缺陷,符合事故发生前的行驶状态,因此保险公司不存在违约;张某领取了理赔款,证明其已同意理赔方案;按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赔偿的目的是车辆的事发前的正常行驶状态,而不是必然要达到事发前的价值,因此拒绝赔偿差额。
法院终审:更换国产部件未经车主认可
沈阳中院认为:张某投保车辆中的副气囊系原装进口气囊,保险公司也承认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赔付的气囊为国产气囊,保险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张某修复车辆时认可更换国产气囊的情况下,为张某更换国产气囊,属于未能全面履行义务,不管更换的配件自身质量及整车的配套性是否存在缺陷,保险公司都该按车辆中原配件的价值赔偿。
沈阳中院近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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