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争议
无人驾驶撞死人,算不算交通事故?
2005年8月18日中午,余某开着一辆载着重货且没有手刹、挂着假牌的重型半挂车,到深圳永安路一家修车店旁的斜坡上维修。就在维修过程中,车辆因气刹漏气,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滑行了约40米,撞上前方十字路口正在等信号灯的中巴车,中巴车又撞上行人胡某,导致胡某当场死亡。
认定并非交通事故,交警成被告
事后,交警先是认定该案为交通事故,后来又撤销了认定,结果还因此成了被告。
一开始,盐田交警大队认定应由余某承担全部责任,但随后又撤回该认定,认为这不是一宗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要有“车辆驾驶人”,而且车辆应处于运行状态,车辆驾驶人可控制车辆至停车。但案发时,肇事车辆处于无人控制的状态,不属于“交通事故”。安全生产部门后来认定,没有维修经营资格的修理店负主要责任,余某负次要责任。
死者父母觉得不合理,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将盐田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院认定属于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半挂车上没有司机,但因事故发生在交通道路上,也发生在两辆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并造成了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因此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因此判决交警应对该案作出事故处理。判决后,交警重新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余某负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非典型交通意外,责任如何划分?
此后,死者父母将半挂车司机、中巴车司机、车主、保险公司、维修店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等共计65.48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死者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案发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应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此认定,死者父母可获各项赔偿共计63.7万余元。
半挂车负六成,维修店赔三成
虽然此案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案发时,余某并不在车上,车辆也不是处在运行状态中,这个非典型交通事故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成为审理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半挂车没有手刹,司机在制动系统有问题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停放在斜坡禁停路段进行维修,也没有对载有重物的车辆采取车轮垫物固定等安全停放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应负60%的主要责任,即赔偿38万余元。
而维修店的店主超范围经营车辆维修服务,维修时既没有把车辆移到安全地点,也没进行相关检查并安全停放,因此也存在过错,应负30%的次要责任,即赔偿19万余元。
中巴司机也要负无过错责任
中巴车虽然没有过错,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和法律精神,中巴车一方应承担此事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由于中巴车车主为车辆投了保,因此车主承担的6万元赔偿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死者家属。
无过错为何也要赔?
本案中,中巴车在静止状态下被半挂车撞到后,才撞倒行人,法院也判决中巴车没有过错,为什么还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呢?
原来,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虽然中巴车司机没过错,但胡某毕竟是被中巴车撞死的,法院有权裁量中巴车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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