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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外资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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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大陆规定外资寿险公司在大陆设立寿险公司,必须采取合资方式,合资比率为50%比50%,合资对象也只限1家,台湾业者受到相同限制。过去发生不少合资双方相互掣肘、导致公司发展停滞不前的情况。

  湾寿险公会理事长许舒博日前指出,经与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李劲夫会谈结果,大陆对外资保险业的“532条款”有探讨空间;同时未来台湾寿险业在大陆合资对象,也可望开放为“1对2或2对1”,不再只能1对1。

  目前大陆规定外资寿险公司在大陆设立寿险公司,必须采取合资方式,合资比率为50%比50%,合资对象也只限1家,台湾业者受到相同限制。过去发生不少合资双方相互掣肘、导致公司发展停滞不前的情况。一旦中国保监会允许台资寿险公司合资对象可超过1家,台湾业者将可取得主导权,拓展大陆市场更具弹性。

  市场份额的限制:

  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大部分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国10.3%,日本3.68%,意大利3.33%,@belgium@3%,瑞典1.12%,法国1.11%,瑞士0.66%,韩国0.38%,美国的财险市场10.73%,寿险市场14.34%。在这些国家看来,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10%左右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资控制的保险资金可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的冲击。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对外开放原则,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措施,适当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开放保护期间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宜控制在3%至5%之间,五年之后,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10%。

  法人结构的限制:

  目前我们引进的外资寿险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资公司的形式,其原因,一是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进技术,培养中国本地特别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险人才;二是防止外资过分地独占保险资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监控合资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防止资金外流。

  资金运用的限制:

  《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非经保监会的专项批准,所有保险资金都必须在中国境内运用,即必须在岸(ONSHORE)投资,不得离岸。

  团险市场的限制:

  寿险的团体保险业务是中资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占据了超过50%的业务量,团体保费有相当的比例源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被称为“一个口袋放进另一个口袋”。

  外资强烈要求开放团体险业务主要是垂涎中国保险市场中这块肥沃的土地,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市场中,团体险业务只占寿险业务的极小份额,例如台湾,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4892亿新台币,团体险的保费收入只有137亿,占总保费的2.8%;再如香港特区,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362.5亿港元,团体险保费9.67亿,仅占总保费的2.67%。由此看来,团体险业务并非是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和强项,在这方面中资保险公司更有经验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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