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4年为了挽救在大萧条冲击下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专门组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保险。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大规模的系统性银行危机时有发生,这项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发展中国家提出的金融改革建议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往往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到2010年已经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亚洲有多个国家开始引入该项制度或者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其所以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因为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等能够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机构具有高负债特点,它们所运营的资金大多来自社会公众的存款。
一旦某家银行出现危机,往往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挤兑风潮,进而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冲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了在金融机构破产时提供财务援助,对给储户造成的损失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偿,由此提高公众的信心,降低发生银行挤兑的可能性,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引发新问题,目前存疑的就是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存款人和银行两个方面。对银行来说,它们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按照规定进行救助,因此银行可能会利用相关救助孤注一掷采取冒险行为,而把全部风险抛给保险机构。在此逻辑下,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高的银行,很可能在经营中过度投机;而那些经营稳健、注重风险防范的银行,则可能在竞争中受损。对储户来说,他们会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利息的银行中去,而不考虑这家银行的信誉和风险,因为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保险制度也能够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情形在利率完全放开的环境下会表现得更加突出。对此,我们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应当着重关注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保险范围和保险限额等内容。关于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由政府出面建立、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目前大部分国家采取的是第一种形式。
关于保险范围,基本奉行的是属地原则,即在本国境内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也包括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都在承保范围内,但本国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在其中。关于保险限额,需要关注是全部保险还是部分保险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即设定一个最高限额,在该限额之内的存款受到全额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或者部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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