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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保险发展该厘清的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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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以及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航运保险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航运保险监管新政策,则象征着中国航运保险发展新纪元的开启。从此,几十年中国固有的航运保险业态和面临的发展困境和不良状态将发生巨变。

  一直以来,国内业界对三种传统的海上保险业务属性的认知是模糊的,实践中的做法是混同的,市场管理也是空白的。值此重要发展转折点,有必要澄清航运保险的范畴、功能和市场定位,以确保准确的航运保险发展方向及其在上海自贸区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有效价值的体现。

  航运保险,顾名思义,指与航运业有关的保险。通常,航运保险等同于海上保险。国内有将航运保险限定为保障船东利益的远洋船舶保险和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保险(以下简称“保赔保险”)的说法;有将航运保险扩充到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远洋货运险”)的说法;也有将航运保险的范畴由传统的海上保险扩大到与远洋运输相关联的港口、物流、船舶与货运代理责任等相关保险。

  官方的表述来自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要加快发展航运保险业务。大力发展船舶保险、海上货运险、保赔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积极探索新型航运保险业务,培育航运再保险市场”。由此,航运保险亦即航运保险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国际上通行的三种传统海上保险业务——船舶保险(船壳险)、海上货运险、保赔保险业务(包括船舶保险、海上货运险的再保险业务及保赔保险的分保业务);另一类是新型航运保险业务,所谓新型航运保险业务,应该指针对自贸区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开发的保障自贸区港口、物流、船舶经纪、船舶租赁等领域面临的可保风险的相应保险业务。

  船舶保险和海上货运险及其再保险业务是现代海上保险的缘起险种,是损失补偿性保险,由商业保险人以可保风险为承保前提按照商业化运行机制进行经营。保赔保险则是由船东互助组织——船东互保协会(实为船东责任和利益保障与赔偿协会)提供。国际习惯上通常将船东互保协会称为保赔俱乐部或保赔协会。

  保赔协会产生和发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船东的利益,为船东提供船舶保险人(普通商业保险公司或劳合社承保人)不予承保的船东因船舶航行或运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如碰撞和油污)或违约行为(如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等)致使其对他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损失补偿和利益保障。保赔协会是船东自发组织起来成立的互助性质的组织,保赔保险的提供是利用入会船东集合起来的会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

  船壳险与保赔保险虽然都是以船东为主要保障对象,但是二者的业务属性和功能不同,前者以船舶为保险标的,对船东有可能遭受的船舶的物质损失给予损失补偿,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后者则是以船东在经营和管理船舶中面临的责任风险为主要标的,承担保障责任,属于责任和利益保险。二者各有分工、有截然不同的承保运行模式。

  从专业经营和市场管理角度看,发展航运保险,应首先理清具有不同属性和功能特征的航运保险供给主体的专业领域分工及其市场定位,确保对各种供给主体及其活动得到有效监管。根据航运保险的业务类别和属性,航运保险市场上的供给主体包括商业保险公司和船东互保协会两类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船壳险和货运险等财产和责任保险,受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监管。作为民间互助组织的保赔协会则提供船壳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船东责任与利益保赔保险,处于法律和监管空白,尤其是对于目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及其经营船壳险的行为更是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当前,保险各界对保赔保险的研究非常有限,对保赔协会及保赔保险的认识不足、看法不一,对保监会是否对保赔协会及其提供保赔保险活动有管理权尚存疑虑。规范保赔协会及其市场活动法律制度的欠缺和监管缺陷,会从根本上制约航运保险的发展。

  中国的航运保险集中在原中远系统大公司集中的“广、大、上、青、天”五城市,整体市场规模很小,大多数远洋船舶的保赔保险都在国外,海事责任等新型航运保险在中国则尚未形成规模。国内有很多航运保险需求主体,无法获得与其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保障。加快研究制定航运保险(特别是保赔协会和保赔保险)适用的法律和监管政策,可以从制度和市场管理上打破我国发展航运保险的瓶颈,丰富和发展航运保险供给主体,以确保充分的航运保险承保力量为自贸区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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