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工作职责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举报人则是指涉嫌违反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破坏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破坏保险市场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险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保险举报处理工作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保险举报事项。”谈及保险举报处理的工作机构和职责,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监会稽查局是全国保险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保险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派出机构也应指定专门的处室负责辖区内保险举报处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保监会将负责建立健全保险举报处理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保险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法人机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以及这些机构从业人员的保险举报和涉及面广、影响大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保监会处理的保险举报。不仅如此,保监会还将负责转办、交办和复查保险举报,指导和督办保险举报处理,并且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来反映保险举报处理发现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监管政策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派出机构履则负责制定辖区内保险举报的处理工作规则,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以外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举报,以及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举报。
规范举报受理
对于保险举报的提出和受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举报人提出保险举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当保险举报事项属于《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违法违规情况并附带相关调查线索或者证明材料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受理。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如果举报事项不涉及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举报事项模糊不清、无明确的被举报人和相关调查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的,以及已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调查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的,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不予受理。此外,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举报已经办结的保险举报,或者是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保险举报,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不予受理。
此外,当保险举报涉及多个派出机构管辖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派出机构受理。涉及多个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则由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地派出机构受理。无法确定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地的,则由第一个接到保险举报的派出机构受理,或者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一个派出机构受理,相关派出机构配合。
依法调查处理
对于保险举报调查的处理结果,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是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违规的,经中国保监会保险举报处理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终止办理,予以结案;三是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经中国保监会保险举报处理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在为疏通民意打开了“一扇新大门”的同时,还对举报人尤其是实名举报人设置了相应的保护机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需提供举报人本人联系方式或者通讯地址。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保险举报为举报人本人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将保险举报转交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构调查处理。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布举报人姓名、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保险举报处理工作中违反保密纪律,将举报人、证人告知被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将举报材料、证明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将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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