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表示,险企上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接受新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直到偿付能力充足率恢复至连续四个季度保持在150%以上。
《征求意见稿》还对业务规范、人员专业性做出要求,如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分支机构不得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再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应为再保险分入业务配备至少两名熟悉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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