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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医责险摆脱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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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的医患矛盾频频爆出,致使化解医患纠纷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日前,中国医师协会牵头推出“国家版”强制性医责险,并拟于今年6月在深圳地区15家公立医院试点推行。

  医疗的高风险性是医疗事故发生以及出现纠纷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一方面,要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加强对生命的生理病理规律研究,尽可能地减少医疗过失;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以医责险为基础的医疗风险分担制度。1989年,中国人保广西支公司就开办了医责险业务。经过20多年的发展,医责险市场不断成熟和完善,医责险已成为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2007年,保监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责险。

  但是,在推行过程中发现,由于医疗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服务分层定价机制不合理,使医责险这样一种良性激励约束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反而沦为简单的、低层次的、单纯的补偿工具。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为公立性质,因而医疗机构与医生普遍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导致医责险继续推进比较困难。又由于医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太明确,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范围,导致愿意开展医责险业务并承担风险的保险公司较少。而保险公司的人才、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不仅限制了其自身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医院投保的积极性,导致医责险市场的需求动力不足。尤其是当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即时认定损害赔偿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关系到医责险的实际运行效果。

  “各项法律不配套给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困扰,由于没有法律保障,监管部门虽然三令五申要求各机构参保,但事实上医责险覆盖率尚不足10%,也就是说仍有许多医院没有购买医责险。”有保险专家指出,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借鉴交强险模式,使医责险成为法定强制险种,才能规避市场、道德等诸多潜在风险,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针对处理医疗过失引起的各种医患纠纷,需要一部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层级较高的民法特别法作为法律依据,通过立法规范医疗纠纷的赔偿处理程序,明确医疗事故责任的鉴定规则及赔偿标准、最高限额,使医、患、险企三方均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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