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大背景下,城市居民住宅的风险管理,尤其是以住宅地震风险为代表的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再一次摆上了议事日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王和
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暴露出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城市居民住宅保障问题,根据初步的统计,截至2008年5月28日,这次地震导致倒塌的房屋近700万间,损坏的房屋更是超过了2336万间。在这个庞大的数据背后,有大量的房屋是与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这些住宅不仅是广大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更是他们长期劳动积累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首次完成的“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显示:在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构成中,以房产为主的固定资产比重超过50%,平均金额在12万元左右。同时,近年来,在城市居民住宅的发展过程中,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底,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已经达到了27000亿元。从这次大地震的情况看,由于大量的城市房屋倒塌和损坏,不少居民将面临着无房可住和还贷的双重压力,而银行也面临着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的两难选择。
笔者认为:经过了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实力,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个人和家庭层面均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已经有能力解决居民住宅地震风险的保障问题,关键是需要我们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强有力地加以推进。
住宅地震保险(向日葵保险网保险网保险论坛)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适度强制
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看,一个国家的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均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推动,其原因一是住宅地震保险作为一种涉及国计民生的制度,需要政府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加以协调和推动,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平衡各个方面的利益,确保制度设计相对科学和合理,为广大居民认同和接受。同时,利用行政管理资源,建设推广的效率相对较高。二是就地震这类巨灾损失而言,政府往往是最终的承担者,政府如果要使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和压力降低,或者说得到控制,就必须在其承担责任之前,构筑起多道防线,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无疑是重要的防线之一。此外,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财政资源的投入固然重要,但非财政的公共资源投入更重要,其中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动就是一种重要形式。在住宅地震保险建设的初期,由于人们对地震风险和保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完全采用自愿的原则,就可能导致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难以推行,甚至半途而废,因此,需要通过强制的方式加以推动。但这种强制的方式应当是针对“基本保障”层面,而对于“基本保障”之上,则应当采用市场化的建设模式。
合作共济,适度差异
保险,特别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一种基于大数法则的互助和共济,因此,首先要确保一定数的集合,即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居民的积极配合与广泛参与,无论这种配合和参与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否则,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没有了基础。同时,由于住宅地震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共济制度,所以,个体的保费负担就不可能与其自身的风险暴露完全匹配,尤其是针对“基本保障”层面。而且,作为一种涉及全社会的制度,如果风险类别过细,势必导致制度结构太复杂,加大工作量,增加了推广的难度,不利于制度建设。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震风险差异程度很大,如果全国采用统一的费率,显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其结果也将导致一些地区的居民接受难度大,不利于制度的推广,因此,建议采用“分省建设”的模式,即以省为单位建设居民住宅保险制度,同时,省作为一个利益体,在确定财政资源的投入方面也容易达成共识。而省与省之间,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再者,在“基本保障”层之上,可以采用商业经营的模式,根据不同居民的风险意识和支付能力,提供差异化的更广泛和充分的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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