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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迎来“黄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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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框架,即要建立政府提供支持、商业机构参与的多层次分担机制。

  有关专家认为,这意味着现有的巨灾保险制度将发生改变,从政府“一手包揽”转变为“有限兜底”,将建立起“藏救灾能力于市场、藏重建能力于民”的救灾新机制。

  作为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巨灾保险近年来伴随我国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而被提升到战略高度。

  继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险“国十条”)后,时隔8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需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

  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言,这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契机,努力开创巨灾保险发展的新局面。

  模式重大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与8年前保险“国十条”提及的“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的说法不同,此次会议明确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框架,即要建立政府提供支持、商业机构参与的多层次分担机制。

  对此,社科院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郭金龙认为,这意味着现有的巨灾保险制度将发生改变,从政府“一手包揽”转变为“有限兜底”,将建立起“藏救灾能力于市场、藏重建能力于民”的救灾新机制。

  商业机构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优势并不仅限于此。项俊波在6月13日召开的“2014中国保险业发展年会”上谈到,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承接公共事务,帮助政府“放到位”。正如发达国家运用市场机制,成功地把一部分灾害救助等在我国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转由保险来承担,在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减轻政府管理压力、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郭金龙同时表示,保险业是专业从事风险管理及保障的机构,在参与灾害救助过程中拥有风险发现、识别、评估、管理和经济补偿等一套体系,这是无法替代的功能和特性。此外,保险业还可以提出修改建议,对其技术和标准进行改进,从而减少甚至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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